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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规定效益好的单位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发工资
2007-07-20 来源: 网络 网友评论 0 浏览次数 0 进入论坛

  本报讯 记者夏岚、实习生胡家明报道:昨日,记者从省劳动保障部门获悉,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效益好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

  据悉,我省用人单位将通过平等协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办法,确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原因确须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经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给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另悉,我省还将加强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执法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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