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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代理公司告南昌20余网站
2007-07-17 来源: 网络 网友评论 0 浏览次数 0 进入论坛

  核心提示

  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逐年攀升,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网络转载而引发的。

  日前,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首例涉及版权代理的知识产权案件。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通过代理作者版权将矛头指向网站,在全国范围内先后将数百家侵权网站推上被告席,在行业内掀起了一阵诉讼风暴。三面向公司是“维权”还是“牟利”,近年来在全国争议不断。日前,该公司又现身南昌,一举将20多家网站告上了法庭,其中包括一些政府网站及企业、个人网站。

  南昌二十余家网站接连成被告

  今年4月,南昌一所高校意外被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面向公司)告上了法院,原因是该高校在网站上使用并传播一篇《郑州车贷中介商情绪悲观》的文章。三面向公司诉称,其已经经过作者转让取得了文章的版权,而该学校未在法定期内支付相应报酬,侵犯了其获得报酬的权利。三面向公司向法院要求学校赔偿4倍稿酬、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3800元。

  学校接到诉状后发现三面向公司所起诉的网址并不是自己的,而是学校一个学生所开设的个人网站。事后,三面向公司找到该学生商谈,最终该学生赔偿2400元稿酬及公证费等费用。三面向公司遂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目前三面向公司在南昌陆续状告了二十多家网站,其中包括个人网站及一些政府网站,而深圳有一家科技公司旗下的11家网站均被三面向公司指控侵权。

  是正当维权还是不当得利?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为取得版权,三面向公司与作者先签订一份《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书》,委托作者汇编某一行业著作,并提出入选范围必须是近年发表的文章,且要有相当反响的优秀作品。合同中规定,乙方(三面向公司)委托甲方(作者)汇编的作品中包含的每篇文章,自发表之日起至合同期满,版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将乙方委托汇编的作品转让或授予许可第三方使用。据悉,转让费用并不高,例如《郑州车贷中介商情绪悲观》一文,字数为1500字,每千字50元,作者获得的稿酬仅为75元。而三面向公司在取得作者版权后,向法院起诉的数额动辄数千元,且部分热门文章可能转载网站有数百家。

  而引起众多争议的正是“自发表之日起”的版权状况,大多数被告网站都对这一现状鸣不平。旗下11家网站被三面向公司指控侵权的深圳一公司股东蔡某就提出,三面向公司明明是在文章转载之后而取得版权代理的,在此前版权是归文章作者所有。合同效力只能及于未来,不能溯及过去,所以,版权转让合同没有溯及被告用户使用作品之时的效力。他认为,三面向公司的追诉显然是越俎代庖,是在利用互联网法律漏洞牟取钱财,是属于不当得利。

  有恶意诉讼嫌疑,浪费司法资源?

  据悉,三面向公司在处理纠纷侵权纠纷时往往都是走诉讼途径,在全国范围掀起了一股知识产权诉讼风暴。据不完全统计,广东省被三面向公司诉诸法庭的网站就有上百家,在全国范围内提起的诉讼已达500起以上,且在不断递增,诉讼金额已经达到了数百万。记者在采访一些被告网站负责人了解到,三面向并不会主动和解或者要求他们付稿酬,而是径直告上法院索赔。

  省内一法律界资深人士对此发表了看法,他认为,三面向公司最初有目的地寻找被大量转载的热门文章,取得代理版权后并不是采取和被告商谈、调解的手段解决问题,而是在全国范围反复、大量提起诉讼,有恶意诉讼的嫌疑,不但浪费司法资源,给司法部门造成巨大负担,还让被告承担不必要的诉讼负担。

  代理公司辩解:维护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

  记者联系到受三面向公司委托的广东圳源律师事务所一刘姓律师。他表示,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允许转载的文章,都可以在不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转载,但必须支付报酬。而大多数被告都是使用并传播作品后,未在法定期内向作者支付报酬,已构成侵权。他们这样做是为了促进作品的合法使用,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和著作权法的尊严。

  刘律师还说到,虽然三面向公司一向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版权,但也愿意和一些被告通过协调来和平解决。三面向公司在处理一些版权诉讼时会及时对网页进行公证取得证据,证据充分事实又十分清楚,因此诉讼之路走得一帆风顺,胜诉率很高,其中大部分是调解,在广东的调解率就达到了80%。

  法报律师:版权所有者有权索赔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杨峻律师认为,网站应当合法转载文章来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利益。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将他人的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任何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应当支付报酬而没有支付报酬,都属于侵犯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著作人有权要求侵权者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依据该条例,在未征得作者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网站上转载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著作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杨峻认为,随着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网络信息管理正日趋规范,网站免费转载已经成为过去。

  □文/记者夏欢、实习生吴小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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